政改小評
曾特首話任內要解決普選這個困擾香港超過二十年的問題云云。政制諮詢綠皮書羅列了有關普選的所有可能性。綠皮書沒有看過,不過,對一些精英和愛國人士的理論有點意見(好明顯我是反中亂港分子)。
大陸法大晒?
有些人不時祭出「香港行普通法,中國行大陸法。法律制度不同,大家如果把基本法用普通法的標準看,是不正確的。」的理論。
我不熟法律,不懂大陸法。但很難想像大陸法的意思是「我愛怎樣解就怎樣解,說你違反你就違反」…當然,可能我錯。
殖民統治…
有愛國人士指摘英國不讓香港有民主,過渡期才搞搞震,港英餘孽不向洋鬼子爭取,卻專找中央麻煩。竟然將殖民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相比?這種將偉大的中國共產黨、 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、偉大的紅太陽毛主席、偉大的總設計師鄧公公、偉大的「江胡」主席,和「日落帝國」大不列癲殖民地傀儡政權相提並論的賣國言行, 實在令人憤慨!!喔?對不起,這原來是愛國言論?!
選出長毛做特首怎麼辦?
有人以長毛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理由,話香港人不夠成熟,沒資格選特首。「否則選了長毛做特首怎辦?」
我一樣不支持長先生做特首。但有資格的話(我不在他選區),我仍會在立法會選舉投他一票。為什麼?因為誰做立法會都沒所謂,誰做都不能代表我的利益。在「行政主導」(行政霸道?)下,選誰做立法會議員根本沒分別。
不爭取普選才有普選?
另有一個差不多的理論,認為爭取普選代表港人不聽話。「誰敢讓你自把自為?」
這樣造成一個很有趣的結果。爭取的話怕你不聽話不會得到。不爭取呢?根據這理論可能會得到,但更有可能是「沒有人要普選,不搞了」。反對呢?對不起,你違反了基本法「最終逹致普選」。(之但係…)
最終達致普選==最終不能達致普選?
基本法話最終達致普選,這說法和「最終不能達致普選」沒有分別。
什麼是最終?基本法沒解釋,我亦不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說明,更不相信法律上(不論普通法或大陸法)有作出定義。真的要靠人大釋法才可知何謂「最終」。
可惜基本法沒有「賞味期限」(五十年不變是說資本主義制度,不是特區,不是基本法),否則也可以當這就是最終。不過,到時仍不能逹致普選的話,又有何問題?「基本法是什麼?早沒用喇!誰管它?!」
當然,有理由相信,「最終」不會比世界末日遲—普選可在世界末日前來臨!!但就算來不及也沒所謂,因為不會再有人追咎。
最終這個詞,用得好,因為既然過了最終,再想違反也沒有機會了。
零五政改方案有違基本法
許多人,例如曾特首,對廿萬人遊行反對後遭否決的零五政改方案仍念念不忘,甚至看成香港刁民當道,不宜推行民主的必要且充分的理由。
愛國人士喜歡說根據基本法「循序漸進」推行民主。這個循序漸進相信也是沒有法律定義。但依字面解,當是「依循程序(或次序),逐漸進步」之類。
再看基本法第 68 條「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,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」。這個程序,要向普選邁進,才符合基本法。零五政改方案同時增加普選和功能組別議員,依這個程序,十萬年也不能達致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」!所以,零五政改方案有違基本法。
基本法規定中央主導政改、特首選舉…?
很難接受有人指特區政府「高度自治」權來自中央,所以政改由中央主導,人大也有對特首的「實則任命」權。
個人相信這種說法違反基本法立法原意。基本法規定,修改基本法要依次過立法會、特首、人大三關。(政改牽涉修改基本法,所以有關原則在應用於前者)可看出,主動權在特區,不在中央。中央不能決定如何修改,只能否決修改。 中央當然有權在任何時候干預(這不需明文規定),但修改的細節,卻是特區決定。
否則的話,基本法何不直接說清楚特區不能怎樣怎樣,怎樣怎樣是中央的事,不是特區的事,更不是特區蟻民的事?這樣也不用大費周章搞一個「確保選出中央接受的特首」的選舉制度。
另外,這樣有一個荒謬的後果,立法會可否決中央的決定!!如果立法會否決中央欽點的政改方案,是誰違反基本法?主席(不投票)以外的全體五十九位立法會議員?投反對票的議員?還是投反對票議員中,超出三分之一的那些?
特首選舉也一樣,由特區經由一連串繁瑣提名和「選舉」程序,選出的特首由人大任命(其實人大==中央?!)。在我看來,都說明選擇權在香港,否決權在中央。
結語
基本法說普選要「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」,或者香港實際情況,最適合跟從中央推行「人民民主專制」,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」。一講清楚,一勞永逸,一了百了。
(終於打完!)
(想有人睇下,不顧廉恥俾個 nice 自已)
(1)
肥企鵝